關于第37450782號“味聚美”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056949號
申請人:河南味聚美調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450782號“味聚美”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836371號“美味聚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的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實際使用證據等。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純漢字商標“味聚美”,其與引證商標主要識別文字“美味聚”僅排列順序不同,文字構成、呼叫相同,予以消費者的印象不易區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調味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調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產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姚繼蓮
龔麗娟
馬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