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對我們的生活價值巨大,然而用戶也不是沒煩惱。
就拿聽音樂來說,你手機里需要至少裝3個音樂App,想聽一首歌要在每個App上搜一遍,收藏夾里的歌曲一首首變灰,眼看著愛的音樂服務因為付不起版權費而停擺;再有,用戶花錢下載的數字音樂,由于Apple Music的版權調整徹底刪除下架,敢情花了錢“買到的是假音樂”......
都成為音樂消費者們的難言之痛。而這一切“痛點”的罪魁禍首,則是在中國互聯網巨頭 BATN(NetEase)之間的版權爭奪戰,以及唱片公司在中國實行的獨家授權模式。
近日,國家版權局專家通過媒體明確發聲,稱要叫停“破壞網絡音樂版權秩序、損害了音樂權利人和消費者的權益”的行為。
就在9月12號、13號接連約談環球、華納等20余家唱片公司,敦促他們“促進網絡音樂全面授權、廣泛傳播,避免授予網絡音樂服務商獨家版權”兩個月后,國家版權局再次約見境內外唱片公司和國內幾大網絡音樂服務商,重申要求對音樂作品應全面授權,避免獨家版權。
國家版權局之所以兩次三番“敲打”唱片公司和音樂服務商,是因為“有中國特色”的獨家授權模式,不僅讓App之間互筑“高墻”,為消費者設置重重障礙,更催生了行業壟斷。
自2013年開始,旗下QQ音樂、酷我、酷狗的騰訊音樂挾6億用戶及雄厚財力,在音樂版權爭奪戰中占盡優勢。今年5月,騰訊音樂擊敗阿里音樂、網易音樂,從環球唱片手中拿下中國大陸地區數字版權分銷權,將全球四分之一的音樂版權收歸囊中。
自此,騰訊音樂集齊了環球、索尼和華納三大唱片公司的獨家版權,形成了事實上的版權壟斷。
雖然騰訊一直強調它所獲得的只是“分銷總代理”。然而在與唱片公司的獨家首發、營銷合作、深度運營等方面,騰訊自然享有優先權。據業內人士透露,當競爭對手請求授權時,騰訊往往以“獲得獨家版權”為條件。
圍繞版權的商業模式,已經直接影響了音樂服務市場的格局。
兩年前,國家版權局“關于責令網絡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讓后起之秀網易云音樂陷入“版權危機”,成為家“上門求授權”的公司。曾經將網易告上法庭的騰訊音樂也慷慨轉授150萬首音樂,及時充實了盜版紛紛下架的網易云音樂,奠定了音樂服務三足鼎立的局面。網易云音樂也進入了連續兩年超50%的黃金增長期。
然而,雙方的甜蜜期并未維持多長時間。2017年8月,騰訊音樂停止了與網易云音樂的版權合作。與此同時,因為騰訊的起訴,網易云音樂的不少音樂被迫下架。
一個月后,就在被國家版權局約見的同一天,在經歷了漫長的談判后,騰訊與阿里宣布“雙方達成版權轉授權合作”,合作曲庫數量在百萬級以上,這場“握手言和”被一些人視為“版權筑墻”時代的終結,兩家巨頭合坐在高墻之內。
然而,兩個月后,國家版權局的再次“發話”,意味著AT的“停戰”并不是故事的結束。
遭遇“版權霸凌”的網易云音樂曲庫
那么,在以音樂為代表的內容產業,版權到底應該獨占還是應該共享?
獨家版權模式,除了造成了這種畸形的市場格局,也使網絡音樂領域的玩家要么背靠巨頭,要么慘淡出局,創業公司幾乎沒有成長的空間。拿國內流音樂媒體服務的先行者之一——豆瓣FM來說,由于無力追加版權投入,歌曲大規模下降,已接近名存實亡。
在幾次約談中,國家版權管理司負責人都強調“希望各音樂公司采取符合市場規則和國際慣例的授權模式,避免授予網絡音樂服務商獨家版權。”
那么,國際慣例的授權模式是什么樣的?為什么在中國行不通?
在國外,音樂作品的詞曲版權一般由中立的第三方組織來代理,并輔有法律法規等做有效的規約,美國幾乎所有唱片公司都會加入一個或多個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它們的主要職責就是幫助唱片公司和音樂人獲得版權收入。按照法律規定,這些組織對音樂使用者有無歧視的許可義務。
而音樂作品的錄音版權則由網絡音樂服務商與唱片公司、版權代理機構直接簽約,幾乎沒有獨家授權。
而在國內,國家版權局管理司負責人此次明確提出了未來版權行業的方向——網絡音樂服務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音樂版權集體管理活動”。
Spotify、Apple Music這樣的海外音樂平臺,在既有的版權制度框架內,根本沒有能力去“獨占版權”,他們多也只是能夠爭取 Taylor Swift 這樣的“獨占藝人”,卻無法像騰訊音樂這樣,拿下環球、華納等唱片公司,因為它們都沒有找到可以支撐“獨家戰略”的盈利模式。
來看看數字對比:2016年雖然Spotify收入增長了50%,虧損卻從3億歐元擴大到了4億歐元;而QQ音樂去年宣布成為全球家盈利的流媒體,這也讓它有底氣可以出得起獨家的高價。
同時,騰訊音樂之所以能扮演“音樂版權集體管理者”的角色,也是因為國內第三方管理機構面對盜版時的“無所作為”。成立于1992年的中國音樂著作協會是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然而長期處于“名不副實”的缺位狀態,更屢屢被音樂人指責壟斷、不透明,維權不力。
正如一位業內人士指出的,“獨家版權代理的形式在國內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不給力的情況下,也是音樂人維權、杜絕盜版的一記策略;同時,它在更多情況下更像是行業各機構發展完善過程中的過渡形態?!?/p>
國家版權局屢次約談、呼吁,然而并不具有強制性,它雖然可以責令網絡音樂服務商將未授權音樂全部下架,卻無法使已經達成的獨家授權協議失效。唯一可以施加的壓力就是限制巨頭企業的“壟斷利潤”和授權歧視。
對于音樂產業來說,真正的可持續發展,一定不是依靠版權的獨占,而是通過完善的利益分派機制完成版權的共享。只有開放,才能拯救如今畸形的市場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