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異議是商標注冊流程的重要程序。
我國《商標法》確立了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為基本的確權原則。按照上述原則,商標專用權需要經過注冊取得。法律對商標注冊規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收到注冊申請后,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注冊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即由商標局審查人員對申請注冊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實質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被初步審定并刊登《商標公告》。此后,進入商標異議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初步審定商標一旦被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由商標局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如果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商標異議是對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商標局對于商標注冊申請進行的實質審查工作是一項將抽象的法律條款,以及審查準則應用于具體商標審查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制約:
(1)在客觀方面,審查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判斷申請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注冊或者在先申請的商標(下稱在先商標)相沖突,即申請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構成了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這一工作在技術上主要依賴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來進行。該自動化系統將所有的在先商標納入數據庫,審查員通過運行審查程序來檢索該數據庫,將申請商標與符合條件的在先商標進行比較,作出判斷。
但這種方式存在兩點缺陷:,數據庫記錄的信息可能存在差錯。因為建立數據庫是通過人工勞動完成的,該數據庫記錄了數百萬條的商標信息,存在差錯在所難免。第二,審查程序本身不可能檢索出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極其復雜,盡管審查程序的設計盡可能全面地考慮了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類型,但顯然無法窮盡。例如,對于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標,現有的審查程序很難檢索出來。
(2)在主觀方面,由于審查員在專業范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
(3)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只根據商標注冊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來進行,一般只能就申請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商標相沖突作出判斷。至于那些申請注冊商標損害除在先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問題,難以通過實質審查工作來解決。
因此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無法保證所有初步審定的商標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換言之,確實有部分被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是存在瑕疵的。通過商標異議程序就可以對被異議商標作進一步的審查,甄別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不予注冊。因此,商標異議是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3.商標異議提高了商標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會公眾對商標局工作進行監督。
通過商標異議程序,社會公眾(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商標局的審查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從而對商標局工作形成有效社會監督。
4.商標異議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難以甄別出申請注冊商標損害他人除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和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注冊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等情形。同時,對于法律的理解與適用以及審查準則的實施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狀況,在先商標權人也可能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侵犯了其權利。通過異議程序,在先權利人以及在先商標使用人可以陳述自己反對被異議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理由,阻止存在瑕疵的商標被核準注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賦予了被異議人進行答辯的權利,被異議人通過答辯也可以針對異議理由進行反駁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盡可能讓自己申請的商標獲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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